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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巴检刑诉〔2020〕579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9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重庆市巴南区人,现住重庆市巴南区**街道**街**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巴南区**镇**村**组**号)。因犯抢劫罪,2003年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起,被告人秦某某借住于李某某(另案处理)租赁的位于重庆市巴南区**街道****房屋的一间卧室,期间秦某某通过分摊毒资购买毒品的方式多次容留彭某某、曾某某到其居住的卧室内吸食毒品,查明的事实如下。

1、2020年10月13日4时许,被告人秦某某在其位于重庆市巴南区**街道****号的住处自己卧室内,容留吸毒人员彭某某、曾某某通过烤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

2、2020年10月11日左右的一天20时许,被告人秦某某在其位于重庆市巴南区**街道****号的住处自己卧室内,容留吸毒人员彭某某、曾某某通过烤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

3、2020年9月26日左右的一天20时许,被告人秦某某在其位于重庆市巴南区**街道****号的住处自己卧室内,容留吸毒人员彭某某通过烤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

4、2020年9月23日左右的一天20时许,被告人秦某某在其位于重庆市巴南区**街道****号的住处自己卧室内,容留吸毒人员彭某某、曾某某通过烤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

5、2020年9月21日左右的一天20时许,被告人秦某某在其位于重庆市巴南区**街道****号的住处自己卧室内,容留吸毒人员彭某某、曾某某通过烤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

6、2020年8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秦某某在其位于重庆市巴南区**街道****号的住处自己卧室内,容留吸毒人员彭某某、曾某某通过烤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

2020年10月13日被告人秦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吸毒工具等物证;2.户籍信息、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执行回执、房屋租赁协议情况说明等书证;3.证人曾某某、彭某某、李某某、郑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6.搜查、辨认、辨认现场、提取、称量及检材提取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秦某某有期徒刑个月,罚金4000元,并没收涉案毒品及吸毒工具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郑国艳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秦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巴南区看守所。

2.案件卷宗叁册、提押证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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