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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庄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庄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庄检公诉刑诉〔2020〕379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51980********,汉族,初中文化,庄河市**公司**厂**,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庄河市,住庄河市**园**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庄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7日被庄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庄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秦某某在庄河市**小区**号楼**室内容留隋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2020年7月21日18时许,被告人秦某某在庄河市**小区**号楼**室内容留隋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2020年7月22日19时许,被告人秦某某在庄河市**小区**号楼**室内容留隋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2020年7月23日18时许,被告人秦某某在庄河市**小区**号楼**室内容留隋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等;2.证人证言:证人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庄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强

检察官助理:陈晓霞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庄河市**园**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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