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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星检一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22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住临桂区**镇**村**号。2011年8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三年。2019年11月18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桂林市公安局叠彩分局决定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桂林市公安局叠彩分局执行释放并决定监视居住,2019年12月25日,经桂林市人民检察院复核决定,本院撤销原不批准逮捕决定,决定逮捕被告人秦某某,2020年6月21日,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7日2时许,被告人秦某某在位于桂林市七星区**乡**村**号**室其住处,会集李某某、石某某、朱某某一起吸食冰毒和玩耍,7时许,李某某、石某某、朱某某3人离去。2019年11月18日5时,被告人秦某某被桂林市公安局叠彩分局传讯,秦某某供述了其容留李某某、石某某、朱某某吸毒的事实,尿液检测呈“冰毒”阳性。2019年11月18日7时10分,李某某接受了桂林市公安局叠彩分局询问,李某某陈述了该次吸毒的事实,尿液检测呈“冰毒”阳性。2019年11月18日7时,石某某接受了桂林市公安局叠彩分局询问,石某某陈述了该次吸毒的事实,尿液检测呈“冰毒”阳性。2019年11月18日7时,朱某某接受了桂林市公安局叠彩分局询问,朱某某陈述了该次吸毒的事实,尿液检测呈“冰毒”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过经过、前科材料、释放证明;2.证人李某某、石某某、朱某某、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尿液检测鉴定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有前科,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应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秦某某判处七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湛捷

检察官助理:吴国民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桂林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光碟十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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