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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邛检公诉刑诉〔2019〕285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31990********,汉族,中专文化,居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邛崃市**路**号,现住邛崃市**镇**城**栋**单元**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4月25日被邛崃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同年6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3月23日被邛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邛崃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邛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2日上午,被告人秦某某在邛崃市**镇**路**号**单元**号自己的家中,容留并伙同吸毒人员杨某某、欧某某等人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同日下午,被告人秦某某又在邛崃市**镇**路**号**单元**号自己的家中,先后容留并伙同吸毒人员杨某某、李某某、欧某某等人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后被邛崃市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秦某某曾因贩卖毒品被判过刑,再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之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秦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邛崃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怡

2019年6月27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羁押于邛崃市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卷贰册;

3.提讯证、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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