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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妨害公务案)_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20〕245号

被告人秦某某,女性,197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81197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蛟河市,捕前住三亚市**社区****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12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1日14时许,根据三亚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的工作要求,三亚市**社区继续施行封闭式管理。被告人秦某某在没有社区出入通行证的情况下欲进入**社区被社区疫情管控工作人员制止,秦某某便与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后用手捶打阻拦其进入的工作人员,在此过程中秦某某口罩未盖住鼻子,工作人员要求秦某某将口罩佩戴好,秦某某恐吓工作人员说“我要是染上疫情,我传染你全家”,并故意将口罩扯下。后**社区党总支部书记羊某某闻讯赶到现场进行处理,秦某某仍不配合并用手捶打羊某某,还持刮眉刀朝羊某某等工作人员挥舞,羊某某等人及时躲开。公安干警赶到现场多次命令秦某某将手中所持刀具放下,秦某某拒不执行,而是将刀放入其背包外侧,最后公安干警将秦某某扑倒在地,强制传唤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刮眉刀;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三亚市“群防群治、共抗疫情”十条措施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羊某某、张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手机视频、执法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政府组织动员的社区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等措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张文峰

书记员:梁露丹

2020年3月13日

附:1.被告人秦某某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随案移送涉案财物:刮眉刀一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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