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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妨害公务案)_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河检一部刑诉〔2020〕275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84199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户,住河北省河间市******号。因犯诈骗罪,于2015年12月3日被河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河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河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9月5日20时许,河间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根据沧州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关于在全市开展集中整治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统一行动的通知,由该队民警白某某、刘某某带领赵某某等八名协勤,着警服、驾驶三辆警车,在河间市**菜市场路口检查过往车辆。被告人秦某某驾驶冀J*****黑色起亚牌轿车拒绝接受检查,驾车闯卡,在行驶过程中将跟随其的两辆执勤警车撞坏,并致民警白某某受伤。经河间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撞两辆警车的损失价格为18336元。秦某某主动投案、积极赔偿并得到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沧州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统一行动的通知、警察证、诊断证明书、河间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证明、户籍证明信、刑事判决书、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白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河间市价格认证中心河价认字【2017】7号价格认定结论书、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沧科司鉴[2016]医毒字第1105号检验报告书、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津津实[2016]毒物检字第1444号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应当撤销缓刑。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槐素珍

     2020年9月25日 

附:1.被告人秦某某现羁押于河间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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