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二部刑诉〔2020〕513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汉族,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8011973********,初中文化程度,系兰州市城关区**园**区项目安全负责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乡**村**队**号,现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园生活区。2020年8月4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刑事拘留,次日由该局执行刑事拘留,2020年8月19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本院批准逮捕,同年8月22日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4日凌晨0时许,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派出所民警杜某某与辅警岳某某、酉某某在兰州市城关区**园**堡商业街一饭馆处理一起打架纠纷的警情后,在将被告人秦某某带至警车内,返回**派出所途经兰州市城关区**园二转盘附近时,在警车行驶过程中,被告人秦某某欲拉开车门,后在警车内用脚踹民警杜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接处警情况登记表、人民警察证等;2.证人证言:证人杜某某、岳某某、酉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行车记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向以暴力方法妨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第五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秦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琼莺
书 记 员:曹 寰
2020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羁押于甘肃省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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