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邢信检一部刑诉〔2021〕Z31号
被告人秦某某,曾用名秦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102199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镇**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2日被邢台市公安局信都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邢台市公安局信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邢台市公安局信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1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1日22时许,邢台市公安局信都分局**派出所民警在侦办一起组织卖淫案中发现一条线索:有一名男子和卖淫女约好在邢台市信都区**街**小区北门车辆中嫖娼,该局民警陈某某带领辅警前往指定地点传唤违法嫌疑人。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被告人秦某某在车中,民警向其出示警官证要求秦某某下车配合调查,秦某某拒绝。邢台市公安局信都分局**派出所民警李某某带领辅警到达现场,秦某某仍然拒不下车,民警对车辆破窗后在强制传唤秦某某的过程中,秦某某将李某某右手咬伤,将陈某某右胳膊、右手抓伤。经鉴定,李某某、陈某某二人的伤情均为轻微伤。民事已调解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秦某某的户籍信息、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龙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损伤检验鉴定意见书。
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路海霞
2021年2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秦某某现羁押于邢台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