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晋城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2日17时许,晋城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金鼎路派出所民警持该局签发的传唤证在开发区**村**号门口对一名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的违法嫌疑人张某甲依法传唤时,张某甲妻子秦某某、张某乙(张某甲母亲,治安处罚)、陈某某(张某甲嫂子,治安处罚)阻挡执法车辆方式阻碍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职务,在金鼎路派出所增援警力到场后,秦某某仍站于执法车辆前继续阻碍公安民警依法履职,民警见状口头警告被告人秦某某立即离开执法车辆前,但秦某某仍用手推搡民警,在民警警告无果后,对其徒手控制,在控制过程中被告人秦某某啃咬辅警韩某某左胳膊、击打韩某某面部并抓挠韩某某两条胳膊及脖子处,还试图咬辅警杜某某的右胳膊,后被告人秦某某被当场制服并传唤至晋城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经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韩某某之损伤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等;
2、 证人尹某某等人证言;
3、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
5、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正在执行公务的警察,其行为侵犯了国家的正常管理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作案时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晋超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所,联系电话:1893529****;
2.卷宗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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