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秦某某妨害公务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19〕13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23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依安县,住齐齐哈尔市**区**区**号楼**单元**室,个体司机。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镇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3日被镇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1日由镇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镇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秦某某于2019年8月29日12时许,驾驶重型半挂车(黑BL****)超载行驶,行驶至镇赉县**北侧三岔路口红绿灯附近时交警示意其停车接受检查,秦某某为躲避检查,驾车强行闯卡往白城市方向行驶。执勤交警驾驶警车(吉0****警)超过秦某某的货车,行驶至安全距离路段将警车停在道路中间继续拦截秦某某驾驶的货车,并在在公路上拦截一辆水泥罐车停在警车旁边配合拦截秦某某驾驶的车辆,后交警站在路中间打手势示意秦某某停车接受检查,秦某某拒不停车接受检查,逆行从警车和水泥罐车中间闯卡,迫使交警躲到道路旁边,并将警车和水泥罐车撞坏后停车。秦某某被交管大队民警带到镇赉县交管大队处理时逃跑。经鉴定,被撞坏警车及水泥罐车损毁价值人民币4678元。案发后秦某某亲属赔付警车修理费人民币8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说明、鉴定意见通知书、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警官证复印件、驾驶证行车证复印件、收据;2.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王某某、李某某、付某某、牛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秦某某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察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对秦某某驾驶的大型货车超载的检测情况、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视听资料: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秦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庆峰

(院印)

2019年11月16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羁押于镇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页。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