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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失火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一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42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公民身份号码452528194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博白县**镇**村**队**号。因涉嫌失火罪,2020年3月23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公安局博林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公安局博林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7日11时许,被告人秦某某在博白县径口镇大胜村十五队其种植桉树坡地上点火烧杂草时,不慎引起森林火灾,从而烧毁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林场**分场种植在博白林场**分场白梅6林班、上水1林班的林木。经鉴定,火灾造成过火面积10.75公顷,过火有林面积5.04公顷。

另查明,被告人秦某某于2020年3月23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因过失引起森林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在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秦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惠琳

2020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住在博白县**镇**村**队**号。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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