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尧检刑检二刑诉〔2018〕427号
被告人秦某某,女,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81955********,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安泽县,住山西省临汾市安泽县**镇**村, 2018年6月20日因涉嫌失火罪被临汾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汾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18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2日10点30分许,被告人秦某某前往安泽县良马乡**村**坡**沟秦某某家坟墓区上坟,在坟墓区到各坟头摆放了贡品,并烧祭了祭品,期间还独自吸了烟。2017年4月2日中午12时10分左右,秦某某离开墓区,当日13时40分左右,良马村吨子沟发现火情,因火势失去控制引发森林火灾。
经鉴定,2017年4月2日山西省安泽县良马乡良马村郭家坡森林火灾起火点位于良马乡良马村郭家坡吨子沟秦某某家坟墓。火情过火面积为85.7385公顷(1286.1亩),按地类划分:有林地9.3778公顷(140.7亩),疏林地5.2946公顷(79.4亩),灌木林地20.9597公顷(314.4亩),宜林地50.1064公顷(751.6亩)。林种为防护林,防护林35.6321公顷(534.5亩),本次火灾造成林木蓄积量损失68.1474立方米,主要树种为油松,受害幼树3204株,其中刺槐1020株,油松2184株。
2018年7月2日,被告人秦某某与安泽县良马乡良马村民委员会达成谅解书,该村不予追究秦某某因本次失火对村集体造成的部分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过失引发森林火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牛广宁
2018年10月8日
附: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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