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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合同诈骗案)_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叙检一部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31197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运输,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乡**村**组**号,现住新疆自治区伊宁市开发区**家园**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7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2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改变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1日,因取保候审期限届满被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解除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月23日,被告人秦某某以先一次性交付购煤款,再分期履行供煤的方式,在明知其生产经营的盐津县铜厂沟煤矿已经被关停,无实际的煤矿生产能力的情形下,仍使用已作废的煤矿公章,在宜宾市南岸一茶坊内与被害人洪某某签订购煤协议。2015年1月24日,被害人洪某某从其卡号为62145713810********的四川农村信用社账户上取款10万元,存入被告人秦某某卡号为62139000000********的云南省农村信用社账户上,秦某某于当日在盐津县滩头农村信用社进行取现。同年1月25日,洪某某又从自己上述账户取款20万元,存入被告人秦某某指定的卡号为62109913300********的四川农村信用社账户上,秦某某于当天便转至户名为韩某某、卡号为62109913300********的账户上,用于归还高利贷。2015年2月至3月,被告人秦某某打着“通风排水技改工程”的名义,违背云南省各级政府的明文禁令,私采了两三车煤(约3万元)供应给洪某某后,再也没有履行过供煤义务。之后洪某某多次要求其供应煤炭或退还货款,秦某某均拒不见面。

2018年11月26日16时许,伊宁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高速公路中队民警在伊宁市将秦某某抓获。2018年12月8日,秦某某家属退还洪某某5万元。之后秦某某陆续通过手机转账给洪某某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判处秦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如其积极履行还款义务,可以适用缓刑,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刚

2020年12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秦某某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81392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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