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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危险驾驶)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三部刑诉〔2020〕580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6031986********,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滴滴出行网约车专职司机,户籍地山西省霍州市**楼**街**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2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1时19分许,被告人秦某某饮酒后,驾驶浙AF7****号网约客运小型轿车,沿杭州市萧山区江东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梅林大道路口处停驶后在车内睡觉,被民警依法查获。经呼气、抽血检测,被告人秦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7.5mg/100mL。

归案后,被告人秦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呼气酒精检测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秦某某驾驶证、身份证复印件,浙AF7****小型轿车行驶证、网络预约出租车运输证,秦某某的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浙AF7****小型轿车的保险标志,驾驶人资源信息库查询结果,浙江公安信息资源综合应用平台信息系统查询结果,驾驶人、机动车详细信息查询结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方某某的证言,案发经过,情况说明;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监控录像,执法记录仪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秦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冬明

2020年4月24日

附:1、被告人秦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2册、光盘7张(附卷内);

3、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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