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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危险驾驶罪)_山西省盂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盂检一部刑诉〔2020〕183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221974********,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盂县,住盂县**村。2020年9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2020年8月31日晚,被告人秦某某在盂县城新凯通商场旁饭店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黑色银翔牌摩托车回盂县仙人乡石圪泽村途中,行至盂县城秀水街新玛丽商场路段与驾驶晋A*****黑色桑塔纳牌小型汽车的王某某发生矛盾。后王某某电话报案至110。巡警队民警将秦某某带至盂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进行呼气酒精测试,两次结果均为204mg/100ml, 2020年9月1日经山西方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秦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20.85mg/100m。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呼气酒精测试结果2份、嫌疑人前科劣迹调查表、查获材料、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醉酒驾驶车辆照片2张、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秦某某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山西方正司法鉴定所对被告人秦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所作的鉴定。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盂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瑞

检察官助理  毕晓丽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秦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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