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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危险驾驶罪)(公开版)_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辉检二部刑诉〔2020〕398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821988********,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获嘉县,住获嘉县**镇**社区**排**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辉县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4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辉县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1日被获嘉县照镜镇派出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辉县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1月2日被获嘉县照镜镇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辉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秦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秦某某,听取了被告人秦某某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秦某某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16时许,在辉县市占城镇和庄村南侧,被告人秦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时,与李某甲驾驶二轮电动车载乘坐人李某乙由西向东行驶时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及秦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秦某某应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李某甲、李某乙无责任。经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秦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0.3mg/100ml。经河南天衡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事故车辆技术检验秦某某所驾驶的摩托车已达到强制报废年限。经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李某乙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表等;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1份、河南天衡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意见书3份、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2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辉县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明强

检察员助理:张  芳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获嘉县**镇**社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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