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秦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6197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农,住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号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8年9月25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3月22日被该局解除监视居住,2020年4月1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1日20时10分许,被告人秦某某酒后驾驶牌号渝A8****号小型普通客车从重庆市合川区嘉滨路三洋食府附近往东海滨江城方向行驶。当行驶到东海滨江城小区一期车库出入口处时,因操作不当,撞到车库入口道闸,造成车辆和车库道闸受损的交通事故。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民警处警中发现秦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遂将其带至合川区人民医院委托医护人员抽取静脉血送检。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案发时秦某某身体抽取的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213.2mg/100ml。
经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秦某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秦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坦白认罪。秦某某已赔偿东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事故造成的损失2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赔偿协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2.证人证言:马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乙醇检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秦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喻世成
附:
1.被告人秦某某取保候审于合川区**镇**村**组**号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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