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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危险驾驶案)_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眉东检公诉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811987********,汉族,大学专科,中共党员,出生地四川省峨眉山市,住眉山市东坡区**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眉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眉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秦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8日3时许,被告人秦某某驾驶川******号小车行驶至眉山市东坡区一环东路与环湖东路交叉路口左转弯时,与对向直行行驶的由徐某某驾驶的川******号小车相撞,发生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四川鼎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秦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7.3mg/100mL。经眉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认定:被告人秦某某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徐某某在事故中不负责任。

被告人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秦某某赔偿了事故当事人徐某某的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证人徐某某、王某某证言,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秦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秦某某拘役一个月零二十天,适用缓刑,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雅婷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58383****;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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