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环检一部刑诉〔2020〕223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性,汉族,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21972********,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环县,住环县**乡**村**队**号,农民,无党派,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0日14时许,其驾驶甘MP9816号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街道中街购买250ml“劲酒”一瓶并饮用。后继续驾车沿**乡街道由北向南行驶至**街道南头路段,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其本人受伤。秦团庄交警中队处警时,发现秦某某饮酒,遂将秦某某带至**卫生院抽取血液,并于10月22日送甘肃中诚司法鉴定所鉴定。经鉴定,秦某某血液中乙醇平均含量为231.5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委托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2.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4.甘肃中诚司法鉴定所鉴定报告书;5.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且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故根据《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此致
环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正杰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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