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东检二部刑诉〔2021〕33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3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江汉区**巷**号**楼**号,住武汉市东西湖区**街**小区**栋**单元**室。2019年5月14日,因吸毒被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行政拘留10日;2020年7月27日,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罚款1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8日经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将本案退回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补充侦查,同年12月24日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5日22时29分许,被告人秦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状态下,酒后驾驶鄂A****3黑色思铂睿牌小型轿车,沿本市东西湖区银柏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银柏路塔西路路口时,遇民警检查,经现场呼气酒精检测,酒精含量为215mg/100ml,后民警将被告人带至本市汉阳医院抽取血样并约束醒酒。经司法鉴定,被告人秦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为201.49mg/100ml。
被告人秦某某被抓获归案,其对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提取血样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朱某某证言;3.呼气酒精检测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4.呼气酒精检测、提取血样现场照片及视频;5.被告人秦某某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顺清
检察官助理:宋嘉璇
2021年1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秦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东西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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