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二部刑诉〔2020〕707号
被告人秦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601199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建德市**街道**中心**公寓**室(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桐庐县**镇**村**组)。因本案于2020年9月7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秦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秦某某同意本案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0日23时09分许,被告人秦某某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192.4mg/100ml)严重超速驾驶浙H*****号白色奔驰小型轿车沿本市新安江街道江滨中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江滨中路东山湾路口(虫二足浴店门口)路段时,占用对向车道与对向由夏某某驾驶的浙A****号临牌黑色江淮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浙A****号临牌黑色江淮小型轿车驾驶员夏某某、乘客张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秦某某驾车驶离现场。次日凌晨,经朋友提醒后,被告人秦某某拨打电话报警,但在民警上门查处时,其严重抗拒检查,后被民警强制传唤到案并被强制抽血检测。经建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秦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对方谅解。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秦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建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 建 军
2020年9月14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押于建德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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