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检一部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811990********,汉族,高中毕业,无业,住济源市**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秦某某酒后驾驶豫UJ****号牌轿车沿济源市克留线由西向东行驶至村西矿路段,与被害人张某某驾驶豫U9****号牌重型货车发生追尾,造成两车受损。经鉴定,秦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2.2mg/100ml。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秦某某承担该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秦某某对张某某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陈述;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 楠
郭爱华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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