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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鼓检诉刑诉〔2019〕327号

被告人秦某某,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31995********汉族初中文化,打工,住徐州市铜山区**镇**村**队**号。被告人秦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11月7日、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8日7时50分许,被告人秦某某酒后驾驶苏CV****号机动车行驶至徐州市黄河西路与大马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秦某某体内静脉血乙醇含量为237.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证明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发破案经过、驾驶证、行驶证、车辆信息查询结果、血液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建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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