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冷检二部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011976********,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永州市零陵区,现住零陵区**路**号**栋**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7日15时34分许,被告人秦某某酒后驾驶湘******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冷水滩区南华富临锦江小区往永州大道方向行驶,当行至湘江东路与永州大道交叉路口路段时撞到周某某驾驶正在等红绿灯的湘*****警车,造成两车受损、周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永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冷水滩大队执勤民警赶到现场处理事故时发现秦某某有醉酒驾驶嫌疑,对其进行抽血送检。经永州市大正司法鉴定所鉴定:秦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45.28mg/100ml。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秦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周某某不承担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秦某某与周某某就民事赔偿达成了和解协议,被害人对其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驾驶人和机动车信息查询、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和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收条等书证;2.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无视公共安全,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秦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玲芝
2020年9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秦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8746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