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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青检一刑诉〔2020〕391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3261984********,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广西**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永福县**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4日21时许,被告人秦某某饮酒后驾驶桂A****7号小型轿车上路行驶,途经南宁市青某某竹溪大道、青山路、南湖隧道,至星湖路与园湖路口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秦某某案发时静脉血液乙醇浓度为149.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及机动车查询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

3.乙醇定量检验报告;

4.检查笔录、提取笔录、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杨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秦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现住南宁市青某某**路**园**栋**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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