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秦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7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住址河南省淮阳县**乡**村**号,现住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大道**村**路**号**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3月1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3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方、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方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30日5时55分,被告人秦某某驾驶严重超载的粤AS6****号重型厢式货车,行驶至105国道广州市番禺区屏山村53号灯杆的时候,与骑自行车的被害人周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受伤的交通事故。
经交警部门核定:被告人秦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的伤情属于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证人证言;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严重超载的机动车造成一人重伤的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主动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秦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法院对被告人秦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继英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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