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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2957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431102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在东莞市**区务工,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永州市**区**铺**村**组**号。2012年6月12日因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被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八个月,2017年5月2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0时30分许,被告人秦某某醉酒(经鉴定,秦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3.90mg/100ml)驾驶一辆车牌号为粤S38****的汽车从东莞市**区**路**加油站附近出发,后行驶到**区**路**路段时,与由被害人李某某无证驾驶的一辆无号牌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李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的损伤为轻伤一级)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秦某某驾车逃离现场。当日1时45分许,交警在台心医院大门口将秦某某抓获归案。2020年5月13日,交警部门认定秦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后,秦某某已赔偿李某某13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人王某某的证言,涉案车辆等物证,执法记录视频,谅解书等书证,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施智威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三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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