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小检刑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秦某某,曾用名秦某乙,女,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1041982********,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山西**医院**,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巷**号**,现住太原市万柏林区**街**小区**,2019年9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6日0时40分许,被告人秦某某酒后驾驶晋A****X号白色北京现代小型客车从本市小店区亲贤街体育路口经坞城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南500米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秦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156.2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郭秋杉
2020年1月6日
附:1.本案侦查卷壹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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