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宣州检刑一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5011992********,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个体,住宣城市宣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2日3许,被告人秦某某酒后驾驶皖******号小型汽车,从宣城市区前程上东郡小区出发,当车行至宣州区建孙路2km路段时,碰撞路边电线杆,造成车辆、电线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秦某某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鉴定,秦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8.9mg/100ml。
被告人秦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到案经过、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 证人史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等出具的鉴定意见;
5.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秦某某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秦某某拘役二个月,不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高红
2020年7月27日
1. 被告人现在住所:宣城市宣州区**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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