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东检一部刑诉〔2021〕33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51980********,汉族,大学文化,天津市**公司**,住天津市东丽区**园**号(户籍地:天津市河北区**村**排**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7日0时许,被告人秦某某酒后驾驶牌照号为鲁R****F江淮牌小型轿车,沿本市河东区津滨大道快速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红星美凯龙前时被交通警察查获。秦某某拒不承认饮酒事实并抗拒民警对其抽血检查。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检测,送检的秦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27.8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昆
检察官助理:吴锐
2021年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秦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含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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