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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危险驾驶案)_博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博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一部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2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非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博某某,住河南省博某某********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博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博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秦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9日23时29分许,被告人秦某某饮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豫H*****号小轿车沿博某某月山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中山路路口南500米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当场对秦某某酒精含量呼气检测为95.6mg/100ml,经焦作天援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秦某某血液酒精含量检验为124.69mg/100ml。

被告人秦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酒精测试呼气单、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确认书、查获证明、到案经过、发破案报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承诺书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钱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秦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秦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博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  兵

检察官:胡满爱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博某某**镇**村**街**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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