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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南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19〕290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6197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江县,住南江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0月31日被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二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5日15时许,被告人秦某某饮酒后驾驶川Y*****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南江县上两乡街道向南江县城行驶。15时53分,当车行至G85银昆高速桥亭收费站入口处被高速交警查获,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20mg/100ml。民警依法提取秦某某的血液,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秦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7.1mg/100ml。被告人秦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袁某甲、袁某乙的证言;交通安全现场检查笔录;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秦某某拘役1个月,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巨茂成

2019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住南江县**乡**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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