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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嘉检一部刑诉〔2020〕275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11972********,汉族,初中,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住********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9月2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秦某某饮酒后驾驶川R*****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南充市嘉陵区南虹路中虹国际出发,向嘉陵一中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耀目路时,与刘某某驾驶的川R*****号小型轿车发生刮擦,造成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秦某某继续驾驶车辆经火花路向白马湖方向行驶至嘉陵一中后门,被跟在后面的刘某某及其表弟拦下。后刘某某报警,警察到达现场,将秦某某带至南充市中心医院抽血。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秦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2.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成君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现被告人秦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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