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嘉检一部刑诉〔2020〕2751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11972********,汉族,初中,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住**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9月2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秦某某饮酒后驾驶川R*****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南充市嘉陵区南虹路中虹国际出发,向嘉陵一中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耀目路时,与刘某某驾驶的川R*****号小型轿车发生刮擦,造成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秦某某继续驾驶车辆经火花路向白马湖方向行驶至嘉陵一中后门,被跟在后面的刘某某及其表弟拦下。后刘某某报警,警察到达现场,将秦某某带至南充市中心医院抽血。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秦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2.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成君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现被告人秦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盘。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