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646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54岁,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11966********,汉族,高中文化,非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青州市**镇**村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青州市**镇**村**号。2016年3月17日因殴打他人违法行为被青州市公安局给予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2020年6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州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4日15时50分许,被告人秦某某无驾驶资格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在S228省道青州市**镇**村路段行驶时,被青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七中队民警当场查获。
经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秦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95.7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身份证复印件、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无犯罪记录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无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无牌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绵智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秦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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