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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危险驾驶案)_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陇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3198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中共党员,现住安定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9月22日因阻碍执行职务被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10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甘肃省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定西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20日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查后于2020年2月14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秦某某酒后驾驶甘A*****小型越野客车,沿安定区西岩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安定区税务局门前路段时,被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被执勤民警带至定西市中医院抽取血液样本,在抽取血样期间,被告人有阻碍执行职务的行为。经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交通警察大队2019年8月24日委托送检的秦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210.34mg/100ml;秦某某提出异议后,经甘肃中科司法物证技术鉴定中心重新鉴定,鉴定意见为: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2019年9月2日委托的秦某某血样中酒精(乙醇)含量平均值为113.8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等;

2.证人 蒲某某、姚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陇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爱民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家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9320****);

2.侦查卷三册,光盘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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