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铜检刑诉〔2020〕Z360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81976********, 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重庆市铜梁区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铜梁区**镇**村**组**号,现住重庆市铜梁区**街道办事处**小区。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秦某某酒后无驾驶资格证驾驶临时牌号为渝CG****号的二轮摩托车从“尚风名居”出发,经白龙大道、迎宾路行驶至铜梁区迎宾东路“龙腾盛世”车库门路段后,秦某某将摩托车停靠于道路边,并在现场睡着。之后,铜梁区公安局民警接群众举报将秦某某现场查获。经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178mg/100ml;经鉴定,事发时秦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202.9mg/100ml。
另查明,被告人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酒后驾车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乙醇检验报告;
5.呼气酒精测试表、血液提取登记表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量刑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七十一条、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秦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其中5000元已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苏强
检察官助理:韩敏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联系电话:139961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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