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津检刑诉〔2021〕Z17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82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人员,户籍地重庆市江津区**镇**村**组**号,住址重庆市江津区**镇**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19日将该案退回补充侦查,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于2020年12月21日将该案再次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15时37分许,被告人秦某某酒后驾驶渝C5****号小型轿车从重庆市江津区白沙工业园区“宽院子”门口出发,经白沙工业园区松林路、106省道往白沙工业园区御景豪阁小区方向行驶,行驶至重庆市江津区白沙镇万家山红绿灯路段时,与被害人何某甲驾驶的渝A6****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事故发生后,被害人何某甲拨打报警电话,被告人秦某某明知被害人何某甲已报警仍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后被民警抓获。经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被告人秦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秦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229.2mg/100ml。
被告人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现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案发后,被告人秦某某有协助抓捕其他被告人的立功表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酒精呼吸测试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复印件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时段路段说明、户籍信息、发动机号及车辆识别代号拓印件、谅解书及收据、情况说明及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等书证;
2证人何某乙、刘某甲、钟某某、周某某、刘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何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乙醇检验报告;
6.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指认照片、行驶路线图、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秦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秦某某有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秦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肆仟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磊
检察官助理聂增利
2021年1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秦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重庆市江津区**镇**楼**-**-**号,联系电话:18223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一百四十二页,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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