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秦某某,男, 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5211983********,土家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巴南区**小区**栋**(户籍地:重庆市石柱县**街道**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7月1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秦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渝BC****小轿车从重庆市渝北区民安大道小牛牛老火锅饭店出发,准备回巴南区的家中,途径人和立交、内环快速路、四公里立交,当行驶至南岸区学府大道交通大学三号门处,由于饮酒后反应减慢,秦某某本应直行,却驶入左侧车道,其驾驶的车辆撞击了前方正在等待左转绿灯的宝马轿车,由于惯性作用,宝马轿车又撞击长安出行小车,长安出行小车又撞击长安面包车,长安面包车又撞击路虎揽胜小车,造成5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秦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后,秦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在民警到来后如实供述了饮酒后驾车的事实,并赔偿了四台车辆共计13万余元,取得了对方谅解。经鉴定,秦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1.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行驶证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熊某某、杨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现场指认笔录、血液提取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秦某某明知对方报案仍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秦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并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陈 雪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联系方式1398389****)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律师履职情况说明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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