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4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住正安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正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3日被正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正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3日,秦某某酒后驾驶贵C5****号小型普通客车由正安县城中医院往正安县城人民医院方向行驶,当日20时32分,行驶至正安县移动公司门口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秦某某血液中含有乙醇含量为102.83mg/100mL。
另查明,秦某某属于无证驾驶,且有犯罪前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决定书、户籍信息、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现场查获情况及图片等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无证驾驶机动车,属于从重处罚情节,建议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 立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起诉书8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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