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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秦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281971********,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本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日19时许,被告人秦某甲在本县榔坪镇集镇犇羴鱻餐馆饮酒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件驾驶车牌号为鄂E****3的东风牌轻型货车到榔坪集镇覃某某的废品回收站商议买卖废车事宜,在废品回收站倒车时撞在了后院一块石头上。随后秦某甲沿老318国道向镇政府方向行驶,与江某某停放在华源百货路边的皮卡车发生刮蹭,秦某甲欲继续行驶被江某某拦下,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民警对秦某甲进行呼出气体测试,发现其酒精含量为210mg/100ml,遂带其抽血送检,并约束至酒醒。

经宜昌仁和司法鉴定所鉴定,秦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1.99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秦某乙、覃某某、江某某等人的证言;3.宜昌仁和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5.视听资料;6.被告人秦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甲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郝迎华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秦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本县**镇**村**组家中,联系电话17371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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