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江检一部刑诉〔2020〕292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21997********,汉族,武汉**学院**,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本市东西湖区**街**街**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2时许,被告人秦某某驾驶牌号为鄂A*****的比亚迪牌小型汽车,沿本市江汉区建设大道由东向西行驶,当车行驶至西北湖广场前路时驶入对向车道,与周某驾驶的牌号为鄂A*****的宝马牌小型轿车发生相撞的交通事故,造成两车受损。周某报警后,民警迅速赶至事故现场。在处置事故时,民警发现被告人秦某某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遂将其带至武汉市红十字会医院提取血样样本备检。次日,经武汉平安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秦某某送检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23.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被告人秦某某于2020年5月25日主动投案,其已赔偿周某车辆损失费人民币7000元并取得周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车辆照片等物证;2.被告人的身份材料、公安机关的抓获及破案经过、到案情况说明、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指认笔录、当庭调解笔录、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凭证、谅解书、无犯罪记录查询等书证;3.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4.抽血录像视频等视听资料;5.证人陈某、周某的证言;6.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处罚情节。被告人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育杰
检察官助理:黄可
2020年7月13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本市东西湖区**街**街**号**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552716****;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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