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一刑诉〔2020〕207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8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海南省临高县人,家住海南省临高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海口市龙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2日被海口市龙华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宋钦永,海南肖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系海口市龙华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2日7时10分许,被告人秦某某骑着电动车在海口市龙华区海口湾公厕处闲逛时看到被害人颜某某放在该处草地上的一个褐色单肩包,其乘被害人晨练不注意时将该包盗走,秦某某在准备逃离现场时被群众抓获并报警,民警当场从秦某某处扣押被害人被盗的单肩包(包内有800元现金、一部型号:Iphone7plus,128G,土豪金色机身的苹果手机)及作案工具电动车一辆。经海口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066 元。破案后,公安机关已将该被盗财物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书、到案经过、人口信息查询表、无犯罪记录证明、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残疾人证等书证;
2.被害人颜某某的陈述;
3.犯罪嫌疑人秦某某的供述;
4.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
5.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866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系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其盗窃的财物已被追回发还被害人,酌情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秦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香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现住海南省临高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36********;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一册;
3涉案财物现扣押于海口市公安局金贸派出所;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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