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秦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10921198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蓬溪县**镇**村**社,住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31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7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2019年12月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0日21时23分许,被告人秦某某驾驶闽BH****号“雷克萨斯”牌小汽车从三亚市吉阳区皮皮虾海鲜广场往三亚市天涯区育新路方向行驶,途经三亚市天涯区育新路高铁桥下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拦停盘查。执勤民警随后将秦某某送至三亚市中医院抽血,经三亚市中医院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鉴定,秦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结果为13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提取笔录等;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秦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36mg/100ml。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建议判处被告人秦某某拘役二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副 检 察 长:许 樱
检察官助理: 张 亮
检察官助理: 申 瑞
附:
1.被告人秦某某已被取保候审,现住三亚市吉阳区**小区,联系电话182114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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