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汤检一部刑诉〔2020〕269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31979********,汉族,专科毕业,住河汤阴县铁东路**号院**单元**室。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3年1月7日被汤阴县公安交通管理大队罚款一千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汤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8日23时许,被告人秦某某酒后驾驶豫EK****号小型汽车送朋友冯某某去中西医结合医院就诊,沿汤阴县永通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永通路与信合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秦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0.8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秦某某供述与辩解;2.证人冯某某证言;3.鉴定意见;4.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冯某某急诊诊断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汤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艳云
检察官助理:侯晓路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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