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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西检一部刑诉〔2019〕132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031986********,汉族,硕士研究生,经商,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东高地万源西里**栋,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8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秦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A*****黑色丰田小型客车,行驶至本市**路**街口时,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桥西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抽血鉴定,被告人秦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12.1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笔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秦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素娟

2019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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