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3日8时许,被告人秦某某醉酒后(经鉴定,送检的秦绍田静脉血中酒精含量为:86.79mg/100ml)驾驶车牌号为冀A*****小型汽车,行驶至石家庄市新华区西二环与合作路交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素颖
附:
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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