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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清县院刑诉〔2020〕1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02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群众,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镇**村人,住本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永清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永清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12月4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秦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R*****“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载乘其妻宋某某回家,行驶至永清县里澜城收费站附近时,因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永清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扣押,后被带到永清县人民医院进行抽血检验,经检测被告人秦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96mg/100ml。

2019年8月14日被告人秦某某被电话传唤至永清县交警大队进行讯问,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秦某某的供述;

2、证人证言:宋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书证:驾驶证复印件、到案经过、案件说明等;

4、鉴定意见:天津迪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浩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雅娟

2020年1月3

附:

1、被告人现于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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