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一刑诉〔2020〕421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4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泗洪县**街道**小区**栋**单元**室。被告人秦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秦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秦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顾明军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秦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秦某某酒后驾驶苏N8****小型轿车行驶沿泗洪县青阳街道山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山河路与戚黄路交叉路口遇交警执勤时,未停车接受检查,而是驾车右转沿戚黄路由北向南逃跑,在逃跑过程中撞到路边绿化带导致车轮损坏无法行驶,被执勤民警当场抓获。经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秦某某的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119mg/100ml,属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
另查明,被告人秦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洪县公安局出具的案件查破经过、调取的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陆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所作的检验报告;
5.泗洪县公安局制作的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
6.泗洪县公安局制作的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秦某某拘役一个月零十天,并处罚金二千元。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明
检察官助理:陈丹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秦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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