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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宁新区检诉刑诉〔2021〕52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221985********,汉族,初中文化,南京**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出生于南京市浦口区,住南京市浦口区**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南京市浦口区**镇**村**组**号)。被告人秦某某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2月22日被浦口区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7日被浦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被告人秦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秦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26日21时45分许,被告人秦某某在危险驾驶罪缓刑考验期间酒后驾驶苏A0****小型普通汽车从南京市江北新区丽岛路中浦家园出发,行驶至高新南路与双龙南路路口时,因在车内睡觉被民警现场查获。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秦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290mg/100ml血。

被告人秦某某被查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秦某某的户籍资料、发破案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钱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制作的检查笔录;

6.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调取的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秦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翔

检察官助理:刘旸

2021年2月8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被羁押于浦口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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