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雨检诉刑诉〔2020〕218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1122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本市雨花台区**村**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来安县**乡**村**组**号)。被告人秦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0时许,被告人秦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皖M9****号小型轿车,沿本市雨花台区宁芜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悦孚加油站附近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秦某某血液的酒精含量为118.3mg/100ml。
被告人秦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秦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测报告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朝阳
检察官助理:张浩霖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本市雨花台区**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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